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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的赎回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8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开放式基金是和封闭式基金相对而言的。封闭式基金的资本额是确定的,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其投资,投资者只能在流通市场转让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而兑现。而开放式基金,是指设立基金时,发行的基金单位总数不固定,可以根据经营策略的实际需要连续发行,投资人可以随时申购基金单位,也可以随时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基金单位,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价格按基金的净资产值计算。由此可见,自由赎回是开放式基金最基本的要求。

新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因而有关赎回的问题,除法律规定外,投资者还应注意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现实中,开放式基金赎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将被视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也就是说,基金经理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赎回,也可以拒绝这部分的赎回,被拒绝赎回的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当然,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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