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赵瀚明

18346054377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浅谈票据信用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添加时间:2016年4月24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一、票据与信用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商品交换和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发展。初期的商业信用采用挂账的形式,后来,为保证债权债务双方的权益,才产生了商业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其中票据的核心功能是信用。 应该说票据就是在货币或商品的过渡中为反映债权债务的发生、转移和偿付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工具。

  从本质来看票据的特征是:1、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和票据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权利和票据完全溶合为一。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以出示该票据为要件,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并不负迟延的责任,故又为提示证券。2、货币证券。票据的给付标的以一定的金额为限,故和仓单、提单等以货物为标的的证券不同。3、要式证券。其作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款式,缺少应记载的事项,其票据无效。4、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票面的记载为准,除法律所规定的以外,执票人不得要求票据所载文义以外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负文义以外的义务。5、单务证券。执票人可以凭票领取款项而不需给付任何代价。6、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不论它有无原因和是否合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7、流通证券。票据和普通债券不同,可以用背书或交付的方法直接转让其权利于他人,并在市场任意流通,而不需要按民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所谓信用,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 社会主体由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其他主客观保障因素的存在,确信自己的利益会得到圆满偿付,从而使双方利益的互易发生时间的延迟或空间的转换。经济主体之间因为资金短缺、周转不畅等原因而利用相互间的信任和承诺,赊销商品、延期付款或预付部分货款进行商品买卖,是为商业信用。银行利用自己的资金实力、声誉保障,对其他经济主体吸纳存款、发放贷款, 进行间接融资, 是为银行信用。由此阐发, 公法人信用、私法人信用、自然人信用等多种信用形式并存,构成整个经济社会中的信用体系。在整个信用体系结构中, 除去不能形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所谓日常生活中的“信用”,不管哪种信用形式, 其实质都是反映人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表现在票据上,就是票据的信用。票据信用是构成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重要因素,票据之所以作为一种经济工具被创造出来,其最初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人们要利用票据的信用功能来进行商业活动,促进商事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作为一种书面凭证,票据本身并无价值,正因其有信用作基础,因而可以兑换为现实的货币,还可以代替货币充当资金交易的媒介,执行流动手段与支付手段的职能,发展到今天甚至可以融通资金。票据离不开信用,社会信用程度越高,票据就越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和使用。因此,可以说,信用是票据的灵魂。没有信用,票据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可能与必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又是信用经济。随着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提高,信用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深入,与信用相关的问题层出不穷。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虽然对经济体制和经济行为的法律指引日趋成熟,但是从整体来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大环境下的诚信意识淡薄,商事行为中的信用缺失、不讲商业道德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纵观古今中外经济运行的规律,培养诚信意识,发展信用经济,是建设良性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因此, 总结改革开放前二十年的经验教训,信用的缺失是一大危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 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 严格规范票据行为,这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票据信用的主要作用

  通过从微观的经济主体行为和宏观的市场经济运行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票据信用的主要作用如下:

  ㈠ 发展票据信用能够给企业融通资金提供便利,同时使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明晰。

  在票据的信用功能被推广并获得普遍信赖的前提下,票据作为设权凭证,拥有票据的所有权,即意味着拥有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 就可以利用商业票据取得相对人的偿付, 或者对相对人进行债务清偿。这体现的是票据的支付和结算功能。更重要的是, 票据的做成及流转是以出票人或债务人的信誉为前提的,也就是以“信用”为前提,持票人及后手债权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就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利益可以得到圆满偿付,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债务人才可以通过出具票据来缓解资金压力,赊购商品或者得到其他的融通便利。即使出于主客观原因,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及时获得,但是有严谨的票据相关法规对其利益给予保障,可以进行追索或实施其他补救措施,债权人也不必担心会受到损失。如果票据未到期,在票据信用得到普遍信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票据作为融资工具, 到银行申请抵押或贴现贷款, 实现资金融通。通过票据的流通和转让, 实现资金高效运转、高效利用。在资金短缺时,商事主体可以签发以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本票, 实现资金的自我补充和调节, 这样的运转形式,使经济主体得到充分的活力,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状态。

  ㈡ 票据信用被普遍接受和信赖,能够促使经济主体更加自律,有利于经济主体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微观经济环境的规范化。

  票据信用功能给经济主体带来的巨大利益,使得所有经济主体都不能忽略不愿放弃,由此会更加珍视获得这种利益所倚靠的商业信誉、口碑和信用度,从而更加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商业行为,在经济交往中更加严谨诚信。如此以来,单个经济主体的诚信自律相互叠加相互影响,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在整个经济环境下营造出一种集体诚信的氛围。诚信的提高和扩展,也能够影响到与之相关的经济链条的其他环节,便形成了一种经济和谐发展的良性趋势。由诚信作为经济主体的基本素质,在此之上的其他因素,譬如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售后服务体系,银行的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都会受到积极的影响,则经济主体的整体素质会得到必然的提升。在整个经济运转环节都得到优化的前提下,微观经济环境则更加规范,从而使宏观调控也会更加顺畅。

  ㈢ 票据信用被大众接受和遵行, 可以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调整经济总量与货币供应量的平衡,降低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风险。

  如果票据信用被整个社会广泛认可和信赖,那么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就不再是资金供给关系, 而是票据所记载的资产与银行金融资产之间的交互关系。银行可以凭借对票据抵押或贴现量的增减来调整资产结构, 减少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同时银行发放贷款投放货币所引起的社会需求变动与银行持有票据背后所代表的商品量和劳务的供给量的变动之间,存在一种无形的内在经济联系, 有利于达成货币量与价值量的平衡, 减轻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压力。再者, 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以从中央银行进行票据的再抵押、再贴现的方式来融通资金,可以避免中央银行迫于压力发放再贷款投放大量基础货币的传统做法, 使货币发行机制得以正常化, 有力地遏制通货膨胀的压力。

  ㈣ 发展票据信用有利于完善政府[

  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提高宏观管理水平。

  商业信用的发展和票据化程度的提高, 使得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再贴现率等手段来调控宏观经济的运行。在商业信用特别是票据信用得到普遍信赖的前提下,当经济运转出现形势不稳定的情况时,中央银行可以提高或者降低再贴现率, 以此增减专业银行的融资成本, 在银行利益约束机制逐渐强化和利率逐步市场化的前提下, 专业银行会对中央银行贴现政策信号的变动自动做出灵敏反应,相应地提高或降低对企业的贷款利率, 从而控制供需要求, 平衡经济发展。这样, 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调整再贴现率以及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等途径, 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进行有效地间接调控,避免利用信贷规模等传统行政手段进行直接调控对经济运行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从而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机制, 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三、我国商业票据信用评级的建立与完善

  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信用功能发挥程度的制约。信用要发挥其功能,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可信赖程度,而对于票据的信用,则关键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可信赖程度。可信赖程度是个主观感性的事物,在纷繁复杂的经济交往中,双方主体通常原本并未进行过交往,无法立即得到对方资信程度的认知,但是要进行交易,票据的便利功能又无法忽略,于是便需要由中立权威机构对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客观、可量化的、能够被普遍获得的资信评价。这便是票据尤其是商业票据信用评级的必要性所在。

  商业票据是信用性票据,直接反映了发行者的商业信用状况。市场对发行人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发行者必须有足够的实力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才能发行商业票据。虽然商业票据的发行者一般都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但较小或不太有名的低信用等级的企业也可以发行商业票据,但必须借助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给予的信用支持(这种票据被称为信用支持商业票据),或以高品质的资产为抵押(这种票据被称为抵押支持商业票据)。商业票据评级是指对商业票据的质量(即债权实现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价并按质量高低分成若干等级。其意义在于:

  1、有助于遴选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效降低遭遇信用风险的可能。信用等级低下的企业将会在经济活动中受到冷落,起到了自动降低市场风险、保护商事活动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2、有利于经济主体融通资金。对于不为对方当事人所熟知的经济主体,中立权威机构对它的等级评定即代表其资金实力、信誉度和还本付息的可靠性,使其他经济主体能够根据资信等级决定是否与其进行经济交往,也从而决定了其能否从其他主体那里得到资金融通和得到多大的资金融通。

  3、有助于利率的形成机制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由资金的供求双方决定,双方都希望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率水平。但资金的提供方为了保证资金安全,自然对不同信用度的需求方提供差别利率来促使其提高商业信用。票据的不同等级反映了不同的信用利益,一般而言,利率水平与等级的高低成反方向变动。

  4、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在wto的大环境下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对商业票据评级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票据评级体系建立与实施过程中,应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吸收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及票据业务发展状况加以具体运用。同时,商业票据评级体系的建立健全,也会吸引外国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票据市场。

  我们认为,发展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商业票据必须统一托管在同一机构,不能分散在不同机构,必须保证债券的债权登记准确、清楚;二是管理机构应当集中统一,不能分散、分级审批,以控制总量并及时发现问题;三是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和政策,减少主观判断;四是引入好的评级机构,对公开发行的商业票据进行信用评级;五是在准入上应减少管制,由市场评判商业票据的优劣。商业票据评级的内容大致包括:流动性,即短期偿债能力,可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总体流动性分析、备用流动性分析、额外信用支持分析;长期偿债能力,实践中重点评价的是资本结构,即企业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的比重;盈利能力,主要用营业利润率和总资产报酬率来衡量,其中后者为利润总额和利息支出总额之和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企业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考察企业素质、行业特点、企业的其他情况;发行商业票据的用途与目的。

  有了评测标准和评测内容,如果没有权威的评测机构,则其结果难以让人信服,那么商业票据信用的评级机制也就形同虚设。由于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规模小而松散、业务范围不统一、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票据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建全国性的票据评级机构,由人民银行牵头成立,能有效地利用其自身积累的业务资源,增强评级的科学性与权威性,然后当评测机制走上正轨,将原有的依附于银行的票据评级机构脱离银行体系,独立为中立的市场中介机构,既不失已经形成的权威性,又可以增强其公正性。

  宏观上可以建立商业信用评级机制来促进经济主体诚信自律,但是自律的根本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能够适应法制经济、诚信经济的需要,也必须与当今整个国际商业通行规范相融合。我国目前票据法的规定与国际通行规范有诸多不同之处,这样在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就会出现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譬如,关于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一旦成立,便与其赖以发生的原因(即基础)相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的存在无关。纵观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票据法和国际统一的票据法,无不贯穿着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是票据流通性和信用性的始源,已经成为世界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和灵魂。然而我国的票据法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承认票据的无因性。理由是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信用观念和票据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如果我们把票据的无因性加以绝对化,将不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也不利于票据的正常流通与使用。因此票据法中诸多规定均不符合现代票据法的原理,且规定其内容应由其他相关的法律如民法、银行法等予以规范。这种规定虽然对遏止当事人实施票据诈骗活动、保护正当持票人合法权益有一定的防范作用,但却以损害票据最基本的流通功能信用功能为代价。然而因为票据具有证券责任的特性,对票据的流通转让,法律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虽然票据的取得可能不合法,但第三人以善意继受取得票据的,仍可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否定票据的无因性,当事人仍然可以在非法取得票据后,再将其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方式来骗取资金和规避法律。这样,所谓遏止诈骗活动的立法目的也就无法实现。诸如此类的效用不大的非通行规定在我国票据法中还有多处。既然如此,不如大胆引进通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小心求证国内实践,不能因为我国目前整体信用意识不强就因噎废食,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培养的过程,需要完备的法律给予适当超前的指引,笔者认为这应该是我国票据法修订的关注点。

  商业票据信用等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关票据法规的修订和补充,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票据的信用功能更大地发挥作用,而票据信用被广泛地接受和信赖,又会在市场经济制度的最底层产生强大的推进力。所以说,票据的信用,是市场经济深入繁荣发展的发动机。为了增强这个发动机的动力,我们必须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票据行为,随着票据在经济交往中作用的日益增大,诚信意识和信用精神必将越发深入人心,信用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将会相得益彰,在一个良性的循环下推进社会的整体进步。

  参考文献:

  1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第三卷 法律出版社 p394-395

  2 罗光林 《发展票据信用对规范我国经济秩序的作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1

  3 夏文慧 郑冲 赵郭陈 《商业信用评级研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3-2

  4 沈炳熙《我国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改革 1999-6

  5 高子才 论入世后我国票据法的修改与完善

联系电话:18346054377

全国服务热线

18346054377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