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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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风险有哪些 网络支付误操作后如何解决法律纠纷

添加时间:2022年1月13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赵瀚明,大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电子支付的风险有哪些

市场风险


电子支付机构的各个资产项目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即是市场风险的一种。此外,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的变动及主要国际结算货币银行国家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也会间接引发市场波动,构成电子支付的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交易方在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电子支付拓展金融服务业务的方式与传统金融不同,其虚拟化服务业务形成了突破地理国界限制的无边界金融服务特征,对金融交易的信用结构要求更高、更趋合理,金融机构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以网上银行为例,网上银行通过远程通信手段,借助信用确认程序对借款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有可能增加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因为借款人很可能不履行对电子货币的借贷应承担的义务,或者由于借贷人网络上运行的金融信用评估系统不健全造成信用评估失误。此外,从电子货币发行者处购买电子货币并用于转卖的国际银行,也会由于发行者不兑现电子货币而承担信用风险。有时,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将出售电子货币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如果被投资方不履行业务,就可能为发行人带来信用风险。总之,只要同电子支付机构交易的另外一方不履行义务,都会给电子支付机构带来信用风险。因信用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目前网上出现了种种交易问题,开玩笑的、恶性交易的,甚至于专门在网上进行诈骗的,都有发生的案例。市场经济不能没有信用,信用可以减少市场交易费用。只有交易双方有足够的信用度,交易才有可能完成,否则任何交易都需要面对面、以货易货地进行,缺乏信用最典型的交易案例便是物物交易。面对面交易或者物物交易不仅增加交易费用,而且将交易的规模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信用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制约电子支付业务甚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流动性风险


当电子支付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或结算需求时,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电子支付机构常常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恶性循环地陷入声誉风险中,只要电子支付机构某一时刻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就存在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发生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身上。发行人将出售电子货币的资金进行投资,当客户要求赎回电子货币的时候,投资的资产可能无法迅速变现,或者会造成重大损失,从而使发行人遭受流动性风险,同时引发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与声誉风险往往联在一起,成为相互关联的风险共同体。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同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缺乏足够的清算资金等流动性问题就越严重。


由于电子货币的流动性强,电子支付机构面临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声誉风险


与传统风险比较,电子支付机构面临的声誉风险显得更为严重。以网上银行为例,传统业务中,最常见的声誉风险表现为一家银行出了财务问题以后,导致大量的储户挤兑。网上银行产生声誉风险的原因与传统业务有时候一样,有时候也不一样。不一样的是,网上银行可能由于技术设备的故障、由于系统的缺陷,导致客户失去对该银行的信心。重大的安全事故等会引起电子支付机构产生声誉风险。如新闻媒体报道某家银行被黑客人侵,尽管可能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但是客户会立刻对该银行的安全性能产生怀疑。网上银行的业务处在发展初期,客户对安全存在潜在的不信任,声誉风险的出现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影响尤其大。


结算风险


清算系统的国际化,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清算系统的各类金融交易,发达国家国内每日汇划的日处理件数可以达到几百甚至上千万件。



网络支付误操作后如何解决法律纠纷

  网络支付误操作造成法律纠纷该如何处理这有可能是因为姓名太相似惹出的麻烦。我们应当第一时间联系对方,如果沟通不行,可以请公安机关出面调解。若公安机关调解不成,可以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网上银行、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新兴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网上支付在让人们享受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纠纷。被;馅饼;砸中的;幸运儿;究竟该怎样正确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当事人失误操作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挽回呢


  1、支付宝、微信误转账:姓名太相似惹出的麻烦


  业务员小杨与聂某一直有业务往来,曾通过手机支付宝向聂某汇款,交易很愉快,小杨的手机支付宝转账联系人中自动保存了聂某的支付宝账号。今年3月,小杨因业务需要又要通过支付宝向聂某转账汇款。小杨的手机支付宝转账通讯录中有个叫;聂某某;的联系人,与聂某的姓名极其相似。粗心的小杨未加甄别,手指轻轻一点就将本该汇给聂某的15000元汇至聂某某的账户。小杨发现转账错误后,随即与聂某某联系要求返还,但聂某某对小杨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杨只好将聂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聂某某返还自己15000元及利息。


  无独有偶,从事电子商务的小张开了一家网店,在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小张不仅使用支付宝即时到账功能付款,也喜欢使用微信转账功能与熟悉的客户交易。今年2月,在微信转账时,小张没留神将客户姓名中的;喻;看成了;瑜;,将一笔10000元的金额错转到另一人的微信上,那人立即点了收款。小张随后跟收款人联系,收款人表示愿意返还,但是当再联系时电话显示已停机。无奈之下小张只好报警,通过警方联系上收款人,在警察调解不成后,小张将收款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收款人返还自己10000元及利息。


  2、网络支付误操作:究竟是转错账还是不认账


  所谓网络支付,包括了网络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银联快捷支付、手机银行等方式。上述两起网络支付误操作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现实中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究竟是不是转错了账是交易反悔找借口还是对方不认账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属于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中不认账的情况。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经过调查查明,确属原告方网络支付误操作,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法律纠纷,不属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纠纷。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此时获得利益方应负返还的义务。典型的;不当得利;的情形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判断;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有四个: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谓;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行为当时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在不当得利案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正当利益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在小杨一案中,根据原告小杨提供的转款凭证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发现转错款后即拔打被告电话并找到被告要求返还等自救措施。被告聂某某未能提供任何其可获得该款的证据,因此,被告聂某某的行为符合民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在小张一案中,根据原告小张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报警记录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小张在发现误操作之后立即行动,积极主张自己和被告人之间没有经济往来。被告人除自身口述与小张存在借贷关系外,未能提供证明其和小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人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最终判定,上述两案被告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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