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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预期下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银行的自承自贴票据业务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8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赵瀚明,大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赵瀚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同预期下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在收到商业汇票和持有商业汇票到期出现的业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对于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贴现,在贴现时及贴现后的账务处理,不同预期下应当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本文以为:  1.关于贴现。...



  在收到商业汇票和持有商业汇票到期出现的业务,处理方法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对于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贴现,在贴现时及贴现后的账务处理,不同预期下应当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本文以为:


  1.关于贴现。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移给贴现银行,因此账务处理可以直接冲减;应收票据;,到期付款人是否能够付款都不影响本单位的账务数据和会计信息。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由于该票据上的风险尚未完全转移给贴现银行,因此应当进行预期可能性判断,当贴现时预期出票人很可能不能到期偿付货款时,账务处理应当视同抵押进行银行短期借款,应计入;短期借款本金;账户,到期转入;应收账款;账户,同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该笔借款是贴现款并且指出预期的可能性。当贴现时预期出票人到期很可能偿付,冲减;应收票据;,但是在报表附注中要加以说明,如果到期不能偿付,再转入 ;应收账款; 或;短期借款;账户。目前我国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都带有追索权,因此讨论上述账务处理对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尤为重要。


  2.关于贴现息。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时发生的贴现息可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类似于融资所付出的代价;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由于该票据上的风险尚未完全转移给贴现银行,进行预期可能性判断付款人很可能到期不能偿付货款时,账务处理把应收票据计入;短期借款;账户,那么对于贴现息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贴现息相当于使用该短期借款提前支付的利息,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贴现息金额较小时,可以一次性计入贴现时所在期间财务费用。贴现息金额较大时,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应当在贴现期内摊销,贴现时可先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每期末分摊转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为: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贷记;短期借款本金;;每期末分摊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银行的自承自贴票据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


  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


  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票据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据贴现中的相关问题。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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