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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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私募基金分红到底是什么?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29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赵瀚明,大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期货私募基金分红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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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到期货私募基金分红这一连串的字,我们肯定一下子就蒙了,这到底是什么东西呢本文将为大家揭晓答案。期货私募基金分红实际上是一个组合词,由期货私募和基金分红组合而成,这两者也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它们同属于金融体系里的投资盈利范畴,对于从事这方面投资的人来说这两个词当然十分熟悉,但大多数人却对这两个词可能比较陌生。

一、什么是期货私募

目前期货私募主要有三类组织形式:一是有限公司,二是有限合伙期货基金,三是“期货工作室”。

在“有限公司”的投资运作中,往往是客户提供账户,私募基金公司代为操作的“专户管理”模式。在有限合伙期货基金中,所有投资者都是“有限合伙人”,而操盘手则作为“普通合伙人”,[1]属于“合伙人开办的投资公司自营式的基金”。这种形式的合伙制公司,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第三类公司的组织形式则属于“期货工作室”模式,这类私募基金通常游走于“灰色地带”,由操盘手个人吸引资金,与客户签订“代客理财”协议,这类“代客理财”协议并无明确的法律保障。在产品形式上,由于期货私募的募资难度相对较大,一些期货私募的产品仍以“保本保收益”、“完全保本”、“部分保本”为主。

期货私募在我国现在为初始阶段,相比之前的期货代客理财要提升了很多。比如从规范化,专业化和产品的稳定盈利性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更为重要的是团队建设已经逐步稳定发展。我国期货私募行业应在中国期货发展时期要起到稳定期货市场并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期货交易的主体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尤其从个人的单打独斗到现在的团队以及专业的规模化交易人员机制的建立和风险控制机构的形成,促进了我国期货私募的完善和健康有序发展。

期货私募的成熟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整理过程,而现在依旧表现为擦边球策略发展着。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应顺应市场发展的同时并能防范出现大规模的风险发生。

二、什么是基金分红

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派发给投资人,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以现金形式分配至少90%的基金净收益,并且每年至少一次。该暂行办法已作废,现如何分配以基金合同条款约定为准。分红并不是越多越好,投资者应该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分红方式。基金分红并不是衡量基金业绩的最大标准,衡量基金业绩的最大标准是基金净值的增长,而分红只不过是基金净值增长的兑现而已。对于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如果想实现收益,通过赎回一部分基金单位同样可以达到现金分红的效果;因此,基金分红与否以及分红次数的多寡并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明显的影响。至于封闭式基金,由于基金单位价格与基金净值常常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想通过卖出基金单位来实现基金收益,有时候是不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分红就成为实现基金收益惟一可靠的方式。投资者在选择封闭式基金时,应更多地考虑分红的因素。

期货私募基金分红的内容和相关介绍上文已经简明地做了一番介绍,不难看出它们在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中还处于萌芽期,但相关的行政性办法规章已经开始陆续完善,一方面利用法律漏洞获取利益的口子逐渐缩小,另一方面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的投资者们获取了法律的保障,确保了从投资中获取的利益的合法性,但总体上来说还是利大于弊。

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期货内幕交易,很容易造成投资人权益受损,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进行诉讼呢本文就将该如何进行期货交易纠纷诉讼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现将整理内容作如下说明: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远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期货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消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即期货内幕交易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内幕交易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期货内幕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51条、第73条、第85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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