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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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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相关知识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20问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11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赵瀚明,大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风险投资的相关知识

风险投资相关知识

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框架风险投资资本运作法律制度,这是整个风险投资机制的基础,

也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得以运转的前提。

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形式有:私人资本,合伙基金,公司基金,信托形式的基金组织等等;现在,我国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还正在进行中。风险投资的项目决策机制,这是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核心环节,即是一个风险投资商确定是否投资于一个新兴的高科技公司或项目的过程,通常情况下,这个过程会持续较长的时间。一个风险投资的决策="技术创新﹢商务模式﹢市场空间﹢创业者素质"。项目的成功选择是风险投资项目成功的基础。

风险投资的金融工具安排,即是风险投资商以怎样的金融工具组合来将基金投向风险企业。金融工具的安排主要有:纯债务的安排;普通股的安排;优先股及将上述之相结合,股权是较为普遍的安排方法。风险基金与银行资金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风险投资的大多数情形是权益资本而非借贷资本。

风险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与其他的投资不同的地方就在于风险投资是一项长线的投资,在投资以后,风险投资商要参与风险企业管理的过程中;这同时也是作为一项风险投资者的增值服务内容之一。一般地,风险投资者都会在被投资企业内拥有一个或几个的董事职位,以丰富的融资和管理经验促进风险企业的发展,以获取更大的利益;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关心风险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但更关心风险基金何时能够套现并牟利;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被兼并或收购;执行事先的投资偿付协议等等;

资本市场特别是专门服务于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是风险资金完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之后的最佳退出渠道,而且只有风险投资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才能使风险投资资金实现循环和极大地增值,才能激发风险投资家的热情。

风险投资的合同安排,合同安排是指创业者和风险资金提供者之间的交易的法律文件,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就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的。在风险投资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合同安排就更加重要。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相互的需求,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满意的合同,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的法律基础。

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在投资合同书中,风险企业家和投资者双方必须明确下面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双方的出资数额与股份分配,其中包括对风险企业的技术开发设想和最初研究成果的股份评定;二是创建企业的人员组织和双方各自担任的职务。

为了保护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合同中通常要有以下规定:

风险企业定期向投资家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的经营情况的报告;

风险投资家应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

风险投资家有拒绝进一步投资的权利和出售股份的权力;

风险投资者有参与企业年度业务计划、重大开支和管理人员工资的审批权;

风险投资者的公司出售和第一次上市发行的决策权,反股权稀释条款;

有的风险投资家还会要求企业以已有的资产为抵押或优先清算权。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20问

近年来,资本市场异常火爆,特别是创业版和新三板的高速发展,给了私募股权投资较好的退出方式。而最近股市的牛市更是带来了私募股权的一次大的发展。但是在投融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的,编者特在网上搜索了在投融资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的一些知识和大家进行分享。

  1、问:风险投资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投资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

  一是风险资本募集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风险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包括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此类风险又称为隐藏的行为,将导致道德风险。

  二是项目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律风险,既包括客观方面存在的外生性非对称信息,也包括主观方面双方都可能有意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相关投融资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防范风险。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有两类合同,即风险投资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和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它们是风险投资各方主体用以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难题的重要工具。如投资者为避免风险投资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合同中合理安排薪酬激励条款和约束条款;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投资工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的约定,等等。

  其二,完善立法,确立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出资仅占百分之一的风险投资家可以享受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项目收益,但同时要对风险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而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尚无有限合伙这一法定形式,这就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在未来的合伙法中予以明确。

  2、问:风险投资中风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企业在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有瑕疵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风险资本看重的可能就是该项技术。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纠纷,不利于风险资本的引进。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审查创业人员或主要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其二,审查核心技术权利的法律归属,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其三,妥善解决创业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与同业竞争禁止的矛盾。

  3、问: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风险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风险投资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风险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对于缔约不能的,双方可事先约定缔约成本的承担;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二,对于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法》第43条有原则性的规定,双方可于谈判前具体约定相关的保密条款及违约;

  其三,对于缔约不当的,可由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解决。

  4、问:风险投资中尽职调查不实及法律意见书失误的法律风险

  答:这一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法律;风险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建立各方基本的诚信基础与工作机制,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如实出具相关真实法律文件,协助进行调查;

  其二,严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进行尽职调查,明确各方法律;

  其三,法律意见书中如实陈述和理性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础及制定科学的免责条款。

  5、问: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关于风险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关于股东权益保护。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加强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参与和监管权利;

  其二,以合同形式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6、问: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流转不能的风险

  答: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及风险企业创业的特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下,吸收风险资本的企业大多数情形下是有限公司的形式。所以,风险资本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权。这就是风险投资资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证券资本市场上的可流动性。

  基本应对策略:资金在企业里相当时期的滞留,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特征。但在未来的发展时期,我们可以借鉴像美国那样包括普通股以及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在内的多种资产证券化选择。

  7、问:风险投资中IPO不能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风险资本家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商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风险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理论上说,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选择进军我国的主板。但目前而言,风险企业IPO尚存在相当的难度,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加大中国风险投资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香港创业板等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

  其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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