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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陷阱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1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赵瀚明,大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房屋买卖因为涉及到不动产的转让,其价值往往较大,因此在进行房屋买卖时是必须要签订合同,并以此来约束买卖房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仅是针对合同当事人有一定的限制,同时针对合同形式本身也有一定的限制。那么你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条将有哪些的将为您仔细分析上述问题。

一、什么是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 生。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二、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订立合同时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三、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此处已改,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3、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4、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5、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6、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两种,那就是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往往针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形式要件则主要是针对的是合同形式本身的限制以及法律对此的限制等等。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生效时间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即生效。但是在现实的房屋买卖中往往会有很多的情况难以界定。如果您对房屋买卖合同还存在疑问的话,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洛阳律师。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陷阱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陷阱

商品房是大额消费品,而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预设了一些条款,使购房人掉进陷阱。

订购金陷阱

有些购房人在没有考虑充分的情况下,就听从售楼员的话交了定金,到后来不想买了,想把定金要回来却难上加难。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开发商没有说明这个房子的情况,在与购房人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向购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签订认购书中明确写明认购金在签约不成时不予退还。

约定房屋贷款办不下来,不给退还定金

有些房产项目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就在合同中做这样的约定,使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失

合同违约规定含糊,开发商承诺不兑现时,购房人权益受损

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变设计,商用房的游泳池变成了停车场,该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地推卸。

在面积的涨水和缩水违反规定放宽对开发商的限制

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绝对值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由于面积缩水的数额很大,计算的依据透明度也差,同时造成了面积争议引起的投诉也逐年在递增。

合同中关于产权证办理条款的陷阱

因为开发商不具备销售的资格,或者以旧城改造的名义,把房屋改头换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张胆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续和证件,就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办理产权证。

二、卖方不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目前在二手房买卖市场上,因为房源少需求量大,供应量与需求量的大约比例是1:3至1:5,因此处于绝对的卖方市场,基于市场行情,有些售房人不想受到很多束缚,因此不同意签订过细的或者对自己有约束的协议内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一方提出的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买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售房人无论如何都不同意签订双方已协商一致的内容或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细化,或者不同意购房人更改售房人自己拟定的补充协议,那就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遇到这种情况,有些是售房人意气用事,购房人可以与售房人心平气和地谈,说明利害关系,但也有些售房人所售的房屋本身存在问题,没有将对购房人不利的信息如实告知购房人,恰恰购房人在细节当中谈及此事,并要求将此内容加入合同。

因此售房人不同意购房人的请求,遇到这种情况购房人必须判断购买此房的风险,决定是否放弃购买该房屋,如果购房人判断没有风险,也可以让步,接受售房人的方案或协商内容。

平常老百姓买房都会花去一大笔积蓄,甚至要偿还二十多年的按揭贷款才能如愿买到房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买房时,因为心切或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没有注意到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条款中的陷阱,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状告法庭也只能吃哑巴亏。所以,在买房过程中,请律师帮忙处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等事项是一个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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