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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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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回购有那些品种?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应该遵循哪些规则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1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赵瀚明,大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质押式回购有那些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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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质押式回购,相信大多数人都听过。也会有一部分没有听过这个词语,简单地说,就是融入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债券出质给融出方。那么,质押式回购有哪些品种呢交易时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呢下面随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标准品种

1、标准券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可见,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也可以说,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2、债券回购标准

标准券的设立简化了回购品种的设置,克服了原先按具体券种分别以不同回购期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所带来的种种局限,实现了债券回购品种的标准化,即设立债券回购标准品种方便了回购交易的开展。

3、标准品种

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刚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其品种的设置是非标准化的。当时两地交易所都是针对具体券种,分别按不同回购期限来设置回购交易品种的。从当时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国债市场品种单一,在数量和期限结构上远远不能同西方发达市场相比,因而对具体券种开办回购尚具可操作性。但是,随着我国国债一级市场的扩大、品种的丰富及发行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出现少数品种交投集中而有些券种备受冷落的局面。而且,以券融资方用作抵押的某一具体券种的库存是有限的,这也直接限制了回购交易的开展和回购成交量的扩大。为此,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l994年9月、l995年7月取消原按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标准品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回购设置单独的标准券库,与现行的国债回购标准券库并行。

二、注意事项

业务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国债回购业务中“融资”指:正回购。即以券换资,以债券抵押获得融资。一般需至券商柜台进行操作同时不开放散户进行正回购。

国债回购业务中“融券”指:逆回购。即以资换券,以出借资金获得被抵押的债券。可在交易软件、电话中证券委托的“卖出”通道操作。

综上所述,质押式回购的标准品种分为标准券、债券回购标准、标准品种。国债后购业务中正回购和逆回购是不同的需要特别注意。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质押式回购的相关问题,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应该遵循哪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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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常见的债券的形式,我们在进行上市的时候,是有一定的特殊的规则的,在上市之前要特别注意。那么,大家知道上海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应该遵循哪些规则吗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上海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应该遵循哪些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1.4 本规则所涉专用术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6 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

2.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3年;

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2.2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套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上市推荐协议;

上市公告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

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号码、身份证号码及其持有任职公司股份的申报材料、对其所持任职公司股份锁定的申请、在任职期间和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任职公司股份的承诺等;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简称的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

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2.3 在发行人提交2.2条所列申请文件后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新当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在其当选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2.2条第项规定的材料通过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报送本所。

2.4 发行人及董事会成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5 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6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当及时与本所签定证券上市协议。

2.7 发行人应当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8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符合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条件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书的内容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推荐书内容有其他要求的,上市推荐人应当按要求增加相应内容。

2.9 发行人应当与上市推荐人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的权利和义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证券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2.10 上市推荐人应当比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上市推荐人的有关义务。

2.11 上市推荐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2.12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

第三章 信息披露

3.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就其保证承担连带。

3.2 发行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要求,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3.3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发行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保证在公告前不泄露其内容。

3.4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在一家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3.5 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3.6 在指定网站披露信息时,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和相关书面材料。

3.7 发行人有其他证券品种上市的,如果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信息披露应当遵循披露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3.8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的规定指定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职责、培训、考核、管理与备案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的规定。

3.9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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