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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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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什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3月9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宋,大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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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的朋友会选择投资私募基金,伴随着高风险的同时,回报率也是比较高的。但是,有很多朋友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却不是很了解,因此感到十分困扰。为了解决您的私募基金疑问,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私募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二、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证监会下发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者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目前而言,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购买门槛较高、收取20%超额业绩费、追求绝对正收益、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操作灵活、流动性有限制、信息披露较少等特点。

三、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操作

所谓私募基金,即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来筹措资金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的基金。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投资者,一般为富裕阶层或者机构投资者,数量一般不超过200 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比公募基金低,而且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讨并制定基金投资方案,这与公募基金投资者参与度低也形成鲜明的区别。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两者的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

不同点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投资后一般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收益,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重点是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衍生工具投资等资本运作。因此,它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各交易性机会,而不是长期投资。

四、私募基金范围的注意事项

1、私募股权投资经理通过信息收集和信息分析, 完成项目筛选, 将私募股权资本投资于那些具有潜在高收益但却无法从其他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高风险企业; 其次, 私募股权投资经理与筹资企业就权益投资的证券类型、数量和定价, 以及投资协议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和谈判, 完成交易构造; 随后, 私募股权基金积极参与筹资企业的经营和监控, 部分筹资企业会在其积极参与管理下成长为能够通过其他资本市场上融资或出售的企业;

2、私募股权基金协助筹资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出售或公司回购等模式收回投资、获得收益并回馈投资者, 在完成“投资”过程后开始新一轮的私人权益投资。

3、私募股权与公司债券、贷款、股票等具有同质性。但其本质特征主要在于:

私募股权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这与股票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贷款等有本质区别;

私募股权在融资模式方面属于私下募集,这与贷款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股票等有本质区别;

私募股权主要是投资于尚未IPO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

私募股权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其他从略。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股权体现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债有本质的区别。

以上就是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的相关介绍了。为您总结一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其实和一般投资人没有太大差别,都可以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交易。只是,私募基金一般不会公开募股,对于投资人的资格也有着较高的要求限制。提醒,您在投资私募基金时,您可以提前判断一下,以免给您造成损失。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

在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中有一种可转换债券,由于其具有票面利率低的特点被购买人所喜爱。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将其转换成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然而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随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国家也对此作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规到底有哪些下面就由来为您解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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