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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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汇票的付款人与承兑人的概念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3月9日 来源: 大连经济纠纷律师   http://www.bjjjajlaw.com/

  宋,大连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汇票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依出票时是否附有单据可将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前者指出具汇票时未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后者指出具汇票时带有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人”的信用,即完全凭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指附带有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除有“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商业汇票一般多为跟单汇票。

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后者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在远期汇票中,依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将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与承兑人的概念是什么

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者。一般情况下为受托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当其确认该票据是真实时,须无条件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与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承担协议的承兑行,在票据到期时无论买方的账户存款足够与否,都得无条件付款,即使以自己的款项支付也不得拒绝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由其开户行受托付款,如果买方账户存款不足,受托付款人不承担付款,只是将汇票还给持票人或者通过持票人的开户银行还给持票人而已。

承兑人,传统的票据法理论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在出票后才加盟票据关系,所以才有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的情况。在市场信用较好情况下由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是符合交易逻辑的,但在市场信用不佳的情况下,收款人不相信未承兑的票据,只接受已承兑后的票据。实践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后再交付给收款人,承兑关系实际上发生在交付票据之前,在形成汇票关系时承兑人就存在了,所以实践中也可将其列为基本当事人。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此种汇票必须经过买方承兑才有票据效力,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具有双重身份,自然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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